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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8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8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有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7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7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风险影响范围确定风险等级。
7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
7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75.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班组长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