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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要加强安全生产舆情引导和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后社会反响的预判工作,做好应对预案,并密切跟踪公开后的舆情,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0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三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0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伤亡的,受伤人员和死亡者家属无法享有工伤保险。
99.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事故类别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
9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9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一次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9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9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
94.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93.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不可以调阅有关资料,但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