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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267.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266.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65.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引起恐慌,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264.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263.《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262.《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四项:即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261.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属于违法行为,限期迁出。
26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部分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59.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未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