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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2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较大事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70.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26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26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267.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266.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65.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引起恐慌,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264.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263.《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