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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 )、( )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 )、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 )。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 )和( )。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 )、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 )。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 )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 )知情权。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各地区应参照当地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 )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 )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 )发生的任何费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 )费、计量装置( )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 )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 )、( )、( )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