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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3、 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是可以在农民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中扣除。
21、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20、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但没有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9、 特定用途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中,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18、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17、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16、 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15、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