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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电能量买卖或者辅助服务的市场成员。
《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体提供、发布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买卖相关信息的行为。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 (2020) 889号)指出:“对于未来电力供应存在短缺风险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容量市场,保障长期电力供应安全。对于燃煤机组利用小时严重偏低的省份,可建立容量补偿机制。”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已按规定核准(备案)、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同时经审核纳入补贴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保障利用小时数核定中央财政补贴额度。
《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中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稳起步、有序推进,相对独立、依规运行,依法监管、保障公平。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39号)建议各地采用事后调整中长期交易合同曲线的方式,减少计划与市场衔接产生的不平衡资金。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鼓励新能源项目与电网企业、用户、售电公司签订长周期(如20年及以上)差价合约参与电力市场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做好跨省跨区送受电中长期合约签订工作,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等方式签订一年及以上中长期合同,不允许约定分时曲线。
《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电力现货市场申报和出清限价设置应以促进用户侧削峰填谷、消纳清洁能源和防范价格异常波动为基本原则,避免因上下限设置不合理而影响价格信号发挥作用。
《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为保障供热需要,热电联产机组实行“以热定电”,供热方式合理、实现在线监测并符合环保要求的在采暖期优先发电,以上原则上列为一类优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