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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期限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可以边上岗作业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