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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可考虑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