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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不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无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只可以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