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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派遣人员有权对用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不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