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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无须听取工会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权要求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宜当场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