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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没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无须听取工会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权要求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