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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六项机制”的相关规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风险评价制度,在此基础上组织建设、运管、安全等多个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方法和标准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并编制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报告。
依据“六项机制”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工程)实际适当增补危险源内容并判定风险。
依据“六项机制”的相关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推荐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进行判定,具体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执行。
依据“六项机制”的相关规定,危险源分为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两个级别。
依据“六项机制”的相关规定,当危险源自身、周边环境、组织管理形式发生较大变化,同类型风险点或相关行业发生影响较大的事故灾害,以及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发生变化时,应实施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依据“六项机制”的相关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报告由项目经理编制,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必须要由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确认。
依据“六项机制”的相关规定,按照《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要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度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相关信息。
依据“六项机制”的相关规定,当该等级风险所对应的管控层级缺失或不属于对应管控层级职能范围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对应层级的管控责任主体或由上一级具有管控职能的层级进行提级管控。
依据“六项机制”的相关规定,当施工条件、构(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相关要素发生较大变化后,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用组织危险源重新辨识。
依据“六项机制”的相关规定,预警发布条件之一是本单位(工程)重大危险源数量及危害性已超出现有最大管控能力,如短时间内得不到有效管控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险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