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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自治区建立区域、兵地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实行兵地统一安全生产政策、标准。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倾倒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规定,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森林火灾且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规定,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会触犯“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