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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一词可使用于省、市、县以下行政机构,如“ 台湾省政府 ”“ 台北市政府 ”,
不用加引号,但台湾当局所设“福建省 ”“连江县 ”除外。对台湾地区省、市、县行政、
立法等机构,应避免使用“地方政府 ”“地方议会 ”的提法。 ( )
“总统府 ”“行政院 ”“国父纪念馆 ”等作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时,可变通处理,可
改为“ 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场所 ”“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场所 ”“台北中山纪念
馆 ”等。( )
可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 国家 ”“中央 ”“全国 ”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
名称。( )
不使用“台湾政府 ”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 国家 ”“中央 ”“全国 ”名义
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 )
对 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 ”或“台湾方面 ”,不
使用“ 中华民国 ”,也一律不使用“ 中华民国 ”纪年及旗、徽、歌。严禁用“ 中华民国
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可称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副领导人)”
“ 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对台湾“总统选举 ”,可称为“ 台湾地区领导人选
举 ”,简称为“ 台湾大选 ”。( )
不得将港资、澳资企业划入外国企业,在表述时少用“视同外资 ”,多用“参照外资 ”。
( )
不得将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大陆)称为来“ 中国 ”或“ 国内 ”。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
华(国内)旅游 ”,应称为“港澳台游客来内地(大陆)旅游 ”。( )
“ 台湾 ”与“祖国大陆(或‘大陆 ’)”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 ”与“ 内地 ”为对
应概念,不得弄混。( )
不得将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 中港 ”“中澳 ”等。不宜将内地与香港、澳门
简称为“ 内港 ”“内澳 ”,可以使用“ 内地与香港(澳门)”,或者“京港(澳)”“沪
港(澳) ”等。( )
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避免让人误以为香港、
澳门是“ 国
家 ”。尤其是与其他国家名称连用时,应注意以“ 国家和地区 ”来限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