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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中规定:禁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采取( )的责任处理方式。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中所称的“党政同责”,是坚持( )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中所称的“失职追责”,是指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按照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失职照单问责。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中所称的“失职追责”,是指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按照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 )。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中提出:充分发挥各级( )的作用。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中提出:各级人社、财政部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相应责任外,还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必要的( )。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中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将( )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范围。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中提出:建立健全( ),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中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 )责任。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中提出:乡镇党委应当明确( )名党委负责同志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确定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