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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监督实行逐级监督与跨级监督相结合,依据资产和管理关系,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对基层单位实行逐级监督,必要时集团公司可直接对基层单位实行跨级监督。
22.禁止三级单位将安全分析会和安全监督例会(安全监督网工作例会)合并召开
21.隐患整改过程中必须采取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对不能确保人员生命和重大设备安全的隐患,必须停产整改,整改结束后经三级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20.各单位应加强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管理人才培养,提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能力水平,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安全监理和安全监督等专业人员,建立实施长效激励机制,并拓展生产技术和安全监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19.各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到位标准和考核指标,落实责任到人,并考核评价。各单位要增强基层场站(厂、矿)长的责任感使命感,实行基层场站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公开承诺。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和监督考核。
18.各二级单位应全面承接集团公司一流清洁能源企业建设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下沉赋予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17.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安全生产专项实施方案,并以年度计划分解、落实、评估、改进,保证安全生产与企业生产、建设、经营和发展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并维持有效运转、持续改进。
16.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与承包商依法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逐一明确本单位各承包商管理的责任领导和人员,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并公开公示。
15.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二、三级单位安委会与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应由总经理担任。安委办原则挂靠在安全监督部门,主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14.集团安全监督部门承担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保障、归口管理”职责,其他部门、直管中心根据业务和职能分工,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承担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专业支持、指导协调”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