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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函示、约谈的对象主要以二级单位为主。必要时,跨级或同时函示、约谈至三级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函示、约谈细则。
1.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视事故性质和影响,对二级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扣分,综合业绩不得分。
25.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实施《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规范承包商“准入、选择、使用、评价”等环节管理要求,建立集团公司承包商“白名单”动态监控、“红名单”优先准入、“黑名单”严格退出机制,引导实施承包商等同化管理,预防各类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4.各级安监部门独立行使本单位安全监督职能,对本单位安全总监负责,业务上接受企业内部上级安监部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
23.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监督实行逐级监督与跨级监督相结合,依据资产和管理关系,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对基层单位实行逐级监督,必要时集团公司可直接对基层单位实行跨级监督。
22.禁止三级单位将安全分析会和安全监督例会(安全监督网工作例会)合并召开
21.隐患整改过程中必须采取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对不能确保人员生命和重大设备安全的隐患,必须停产整改,整改结束后经三级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20.各单位应加强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管理人才培养,提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能力水平,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安全监理和安全监督等专业人员,建立实施长效激励机制,并拓展生产技术和安全监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19.各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到位标准和考核指标,落实责任到人,并考核评价。各单位要增强基层场站(厂、矿)长的责任感使命感,实行基层场站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公开承诺。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和监督考核。
18.各二级单位应全面承接集团公司一流清洁能源企业建设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下沉赋予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