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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重大隐患、未遂事件不治理整改或治理整改不彻底导致事故的,对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
18.经函示或约谈后,仍不落实有关要求的,视情况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撤职的处分。
17.发生事故后,已组织进行事故“说清楚”的,原则上不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16.存在重大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仍然强令生产、施工、作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
15.存在重大隐患、发生严重未遂事件隐瞒不报的,根据可能导致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对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4.非高危产业、且从业人员(含承包商和正式员工)人数不足100人或非建设项目的三级单位,发生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从轻惩处。
13.坚持“生命至上”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且积极全力采取救援措施,降低事故损失的,可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单位按照事故等级进行从轻惩处。
12.未按规定建立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并有效开展工作的,对二级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三级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11.存在谎报、瞒报事故行为或事故发生后阻碍调查、擅离职守,对三级单位和负有责任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安全监督部门、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按上一事故等级规定上限进行从严惩处。
10.存在迟报、漏报事故行为,对三级单位和负有责任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按同一事故等级规定上限进行从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