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21.生产、工程建设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实行从严从快惩处。能够明确责任性质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从快惩处。
20.因未保证安全生产资金、人力投入或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及时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19.对重大隐患、未遂事件不治理整改或治理整改不彻底导致事故的,对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
18.经函示或约谈后,仍不落实有关要求的,视情况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撤职的处分。
17.发生事故后,已组织进行事故“说清楚”的,原则上不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16.存在重大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仍然强令生产、施工、作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
15.存在重大隐患、发生严重未遂事件隐瞒不报的,根据可能导致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对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4.非高危产业、且从业人员(含承包商和正式员工)人数不足100人或非建设项目的三级单位,发生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从轻惩处。
13.坚持“生命至上”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且积极全力采取救援措施,降低事故损失的,可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单位按照事故等级进行从轻惩处。
12.未按规定建立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并有效开展工作的,对二级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三级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