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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支持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引领督促和支持保障作用。在员工队伍建设、政治思想教育、企业安全文化培育、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必要的财力供给等方面,提供资源支持。
4.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起到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作用。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监督执行;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方针目标和规划;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安全和职业健康信息统计分析与上报;负责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负责综合应急管理与安全文化建设;监督检查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3.安全生产保证责任体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与核心。负责建立本单位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按照“等同管理”要求做好承包商安全管理;建立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境外企业(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相关三级单位参考本办法并结合企业(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制定。
1.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是指企业中的领导团队、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分厂或项目单位)及所有岗位等,围绕企业在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全过程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职要求与考核到位标准的集成,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到位标准、考核标准等三个部分。
2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非责任性事故),在考核与评比年度内,应取消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及其责任人参与先进个人、组织、集体和董事会等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24.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三级以下单位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同等责任情况下,可以低于三级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惩处标准。
23.各单位应建立包括职业健康在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认定办法,明确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标准,对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生产等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2.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二、三级单位党委书记的经济惩处,执行同奖同罚原则,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等同惩处。
21.生产、工程建设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实行从严从快惩处。能够明确责任性质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从快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