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依法配备一把“六四式”手枪,放置在办公室内。某日甲潜入王某办公室,将手枪盗走,持枪抢劫路人,直到甲被抓获后供述手枪的来源,王某才知道自己的手枪被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解析:
选项A,甲潜入王某办公室盗窃手枪,并持枪抢劫路人,这两个行为在刑法上是独立的,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虽然甲盗窃手枪可能是为了后续的抢劫行为,但盗窃与抢劫之间并不构成刑法上的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通常的类型化联系,且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在此案中,盗窃枪支与抢劫之间并未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牵连犯,因此应数罪并罚。故A选项“甲盗窃手枪是抢劫准备的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以抢劫罪处罚”错误。
选项B、C,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虽然丢失了枪支,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并不知道枪支丢失,因此不存在“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故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同时,王某对于枪支的丢失并无过错,也不存在其他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所以B选项“王某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错误,C选项“王某不构成犯罪”正确。
选项D,王某对于枪支的丢失并无过错,且对甲持枪抢劫的行为也无法预见和控制,因此王某对抢劫结果的发生不负法律责任。故D选项“王某应对抢劫结果的发生负法律责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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