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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空侧区域的通行实行管制,以防未经准许擅自
进入。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措施,防止以任何方式在从事民用航空的航空器上载运或携带未经准
许进行载运或携带的武器、炸药或其他任何可能用于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在该国运营的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制定并执行适当的保安规定,以满
足该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从该国提供航班的商业航空运输运营人已制定、实施和保持了符合该
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的书面运营人保安方案。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每个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制定、实施和保持与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
的要求相适应的书面机场保安方案。
《附件17》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根据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制定并实施培训大纲和教员资格认证
系统。
《附件17》规定,国家培训方案在设计上可以与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无关。
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主管当局确保制定和实施由参与或负责实施国家民用航空保
安方案各个方面的所有实体的人员参加的国家培训方案。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一个国家航空保安委员会或做出类似的安排,其目的在于协调该国与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各个方面有关的或负责其实施的部门、机构和其他组织,以及机场、航空器运营人
、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实体之间的各项保安活动。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主管当局对该国与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各个方面有关的或负责其实施的部门、机构和其他组织,以及机场、航空器运营人、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实体之间规定和分配
任务并协调其各项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