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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在无关人员在飞行中进入飞行机组舱问题上,未对缔约国作出要求。
《附件17》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其商业航空运输运营人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防止未经准许的人员
在飞行中进入飞行机组舱。
《附件17》规定,在从事商业飞行的航空器离港前将从过境航班下机的旅客遗留的任何物品,只能将其从
航空器上移走。
《附件17》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从事商业航空运输活动的始发航空器进行航空器保安检查或航空器保安搜查。对是否适宜进行航空器保安检查或搜查的决定必须以国际民航组织进行的保安风险评估为依
据。
《附件17》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从事商业航空运输活动的始发航空器进行航空器保安检查或航空
器保安搜查。
根据《附件17》有关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获准进入保安限制区的车辆及其所载物品,均须根据国家
有关当局进行的风险评估,接受检查或其他适当的保安管制措施。
根据《附件17》有关规定,每一缔约国对获准进入保安限制区的车辆及其所载物品,无须根据国家有关当
局进行的风险评估,也不用接受检查或其他适当的保安管制措施。
根据《附件17》有关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旅客以外人员连同其所携带物品,在其进入从事国际民
用航空运行的机场保安限制区之前,实行检查和保安管制。
根据《附件17》有关规定,每一缔约国对旅客以外人员连同其所携带物品,在其进入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
行的机场保安限制区之前,无需实行检查和保安管制。
根据《附件17》有关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保安限制区内监视来往于航空器的人员和车辆的活动情
况,以防未经准许擅自进入航空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