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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它认为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将降落在其领土内遭受到非法劫持的航空器扣留在地面,除非因保护人的生命的首要责任而必须放行。采取这些措施时无需考虑下一步飞
行所伴随的严重危险。
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它认为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将降落在其领土内遭受到非法劫
持的航空器扣留在地面,除非因保护人的生命的首要责任而必须放行。
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向遭受到非法劫持的航空器提供援助,包括提供导航设施、空中
交通服务以及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其着陆。
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向遭受到非法劫持的航空器提供援助,包括提供导航设施、空中
交通服务以及在情况需要时允许其着陆。
根据《附件17》的规定,负责向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每一缔约国,必须收集
有关该航空器的所有飞行情报,并把这些情报传送给所有其他负责空中交通服务有关单位的国家。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在其领土内地面上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的航空器上的
旅客和机组的安全,直到他们可以离机为止。
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其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可以随时部署经过批准和受过适
当训练的人员,以协助处理可疑的和实际的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案件。
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可视情况制定应急计划并提供资源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对应急计划必须定期进行测试。
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制定应急计划并提供资源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做出安排,调查、排除和/或在必要时处置机场内可疑的危
险装置或其他潜在的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