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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
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
主义的思想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
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
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