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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工商管理知识题库
675
多选题

86.(多选题)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动
E
经营地点改变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

解析:

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民法典》第527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 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 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情况时有 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则不符合公平 原则。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 止债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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