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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类汇总题库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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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泰达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成立,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60%。2016 年 3 月,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经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形式通过了与文昌公司合并的 1 号决议。2017 年 1 月,泰达召开股东会,准备对外投资文保职业培训公司,投资额达到泰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80%,形成 2 号决议。关于以上两次决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1 号决议不成立
B
2 号决议无效
C
决议不成立和无效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被告是公司,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D
如果股东对于 2 号决议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可直接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解析:ABCD选项都是错误的。

A选项错误,1号决议虽然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通过,但是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形式通过,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是成立的。

B选项错误,2号决议虽然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但是经过了股东会的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是有效的。

C选项错误,决议不成立和无效之诉的原告不仅可以是股东,还可以是公司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告也不仅限于公司,还可以包括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D选项错误,法院在股东对2号决议提起撤销之诉时,不会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相关知识点:

合并决议未开股东会,投资超比决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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