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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八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其中农业用户,功率因数为0。8。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七条: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力客户正式用电后,由于电力客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的一种变更用电事宜,简称改压。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不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