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队应派专人收集有关矿山的原始技术资料、图纸,做好事故救护的各项记录,其中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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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在矿山抢险救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中因工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
矿山救护队必须熟悉所服务矿山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矿井主要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山的灾害类型及有关资料,制定预防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时,必须将矿山救护发展规划列为其内容的组成部分。
矿山救护资金实行国家、地方、矿山企业共同保障体制,矿山救护队社会化服务实行无偿服务。
年生产规模90万吨(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 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 Km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
《矿山救规程》颁布的意义: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地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兼职矿山救护队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带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