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达事故现场后,救护队指挥员必须详细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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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大队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
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
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在矿山抢险救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中因工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
矿山救护队必须熟悉所服务矿山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矿井主要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山的灾害类型及有关资料,制定预防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时,必须将矿山救护发展规划列为其内容的组成部分。
矿山救护资金实行国家、地方、矿山企业共同保障体制,矿山救护队社会化服务实行无偿服务。
年生产规模90万吨(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 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 Km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