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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
煤矿每年雨季后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若火区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稳定下降,直到稳定在0.01%以下,说明隐蔽火源得到了有效控制。
一般乙烯的初始产生温度在100℃左右,乙炔的初始产生温度高于190℃,因此,若火区内空气中无乙烯、乙炔时可判定隐蔽火源温度在100℃左右以下。
测气与测温是判断隐蔽火源燃烧状态的基本手段。乙烯与乙炔是煤自热氧化升到一定温度之后的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