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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行为举报办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号),需要兑付举报奖励的举报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接报人或者专人在( )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82.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行为举报办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号),各地市级局专卖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每年( )对上一年度的举报处理及奖励兑付情况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省局。
81.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行为举报办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号),对于举报信息暂不宜立即查处的,应当指定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并在( )内完成处理。
80.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行为举报办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号),对于同一案件多次接到同一举报人不同内容或者补充举报信息的,应当( )。
79.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行为举报办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号),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以下称接报人)在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在( )小时内在专卖监管平台录入举报信息,且不得晚于( )时间。
78.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投诉处理规定》(浙烟专〔2020〕23号)规定,如情况复杂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报处(科)室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
77.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投诉处理规定》(浙烟专〔2020〕23号)规定,调查处理应于( )内办理完毕。
76.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投诉处理规定》(浙烟专〔2020〕23号)规定,投诉受理人员应详实记录投诉人提出的或交办转办的投诉诉求及理由,对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或下级单位管辖范围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于( )内交责任部门或单位处理。
75.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投诉处理规定》(浙烟专〔2020〕23号)规定,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流程包括受理(接收)、调查处理、( )、归档。
74.根据“三项制度”相关规定,各级烟草专卖局( )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