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19.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浙烟专法〔2020〕6号),行政处罚和行政结果公开自作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118.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案件举报处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 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的举报,按照实物案值( )以内的标准兑付奖励。
117.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案件举报处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 号),跨省无证运输真品卷烟(含国产卷烟和合法进口卷烟,下同)的举报,按照实物案值( )以内的标准兑付奖励;省内无证运输真品卷烟、无证批发案件的举报,按照实物案值( )以内的标准兑付奖励。
116.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案件举报处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 号),接举报人应当及时在举报记录表上填写举报查证情况,并于查证后( )个工作日内把结果告知举报人。
115.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案件举报处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 号),接到举报后,接举报人应当( )通过浙江烟草专卖平台情报管理模块录入举报信息,填写《举报记录表》。
114.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案件举报处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 号),下列情形中,哪种属于举报或奖励兑付范围( )。
113.以下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情形的有( )。
112.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有下列三种情形:(1)非法经营数额在(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有下列三种情形:(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达到( )以上的;(2)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以上的;(3)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110.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有下列三种情形:(1)非法经营数额在(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