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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基层所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浙烟专内〔2022〕18号)规定,市、县两级市场管理员在市场检查等工作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线索,筛查后认为涉嫌违反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业务规范经营的,可通过钉钉( )等功能及时反馈至内管部门。
122.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基层所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浙烟专内〔2022〕18号)规定,专卖所队人员通过移动工作平台-内管模块-( )模块接收内管部门下发的异常客户实地核查任务,根据系统显示的问题清单逐项开展核查,确认客户是否异常、形成调查结论、提报调查结果。
121.《卷烟经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指引(试行)》明确,物流配送监管可采取随机跟车送货、抽查送货单和送货监控等方式,各条线路至少( )应跟车送货一次。
120.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119.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浙烟专法〔2020〕6号),行政处罚和行政结果公开自作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118.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案件举报处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 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的举报,按照实物案值( )以内的标准兑付奖励。
117.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案件举报处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 号),跨省无证运输真品卷烟(含国产卷烟和合法进口卷烟,下同)的举报,按照实物案值( )以内的标准兑付奖励;省内无证运输真品卷烟、无证批发案件的举报,按照实物案值( )以内的标准兑付奖励。
116.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案件举报处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 号),接举报人应当及时在举报记录表上填写举报查证情况,并于查证后( )个工作日内把结果告知举报人。
115.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案件举报处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 号),接到举报后,接举报人应当( )通过浙江烟草专卖平台情报管理模块录入举报信息,填写《举报记录表》。
114.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案件举报处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 号),下列情形中,哪种属于举报或奖励兑付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