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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2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
5.( )根据《浙江省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烟专联〔2023〕76号)规定,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积极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主动向属地烟草专卖局提出信用等级修复申请,提交信用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修复至A级。
4.( )根据《浙江省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烟专联〔2023〕76号)规定,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开展信用监管、行政许可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引导市场主体主动签订并履行信用承诺。
3.( )行政机关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不予延续。
2.(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不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79.根据《温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温烟专〔2023〕28号),以下情形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距离及饱和区限制。( )
78.根据《温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温烟专〔2023〕28号),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禁入区,不予新设零售点:( )
77.根据《温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温烟专〔2023〕28号),经营场所位于发展区,有可新增零售点数量,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按50米以上标准设置的( )。
76.内管工作四员协同是指市、县两级市场管理员、客户经理、送货员、内管员在( )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线索,核查后确认为内部违规违纪经营行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进行信息沟通、工作协同的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