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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基层所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浙烟专内〔2022〕18号)规定,真烟案件条码信息修改,应由案件上报人员联系同级内管部门,形成书面申请报告,以传真形式报省局审核、国家局审批。
14.( )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作业指导书》(浙烟专内〔2023〕20号)规定,对退出大户开展一般监管,要求6个月至少检查(走访)1次。
13.( )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真烟网络案件认定的通知》(浙烟专内〔2024〕12号)规定,二级真烟网络案件涉案环节应在3个(含)以上。
12.( )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真烟网络案件认定的通知》(浙烟专内〔2024〕12号)规定,一级真烟网络案件涉案环节应在4个(含)以上。
11.( )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真烟网络案件认定的通知》(浙烟专内〔2024〕12号)规定,一级真烟网络案件涉案主体应在4个(含)以上,且不同主体之间的违法行为应具有严谨的逻辑勾稽关系(须提供历史交易记录证明)。
10.( )真烟网络案件,是指在非法收购、运输、仓储、批发、零售等产业链环节查处真品卷烟,且涉案主体之间联系紧密、分工明确,具有一定规模和网络化特征的系列真烟案件。
9.( )线索反映可能对市场危害较小、价值较小、时间要求较为宽松的,要立即组织力量查证情况,据情采取措施,实行专案查破。
8.( )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行为举报办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号),举报奖励一般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兑付,凭《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记录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办理。
7.( )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行为举报办理程序规定》(浙烟专〔2023〕22号),举报处理后,接报人应当在完成处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6.(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2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