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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仓储管理规定》(浙烟专〔2020〕22号)规定,省局每半年对全省涉案物品仓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1.( )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烟草专卖局终止办理。
20.( )根据《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的通知,省级烟草专卖局应指导辖区内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服务规范,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智慧化水平。
19.(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
18.(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17.(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16.(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15.( )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基层所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浙烟专内〔2022〕18号)规定,真烟案件条码信息修改,应由案件上报人员联系同级内管部门,形成书面申请报告,以传真形式报省局审核、国家局审批。
14.( )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作业指导书》(浙烟专内〔2023〕20号)规定,对退出大户开展一般监管,要求6个月至少检查(走访)1次。
13.( )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真烟网络案件认定的通知》(浙烟专内〔2024〕12号)规定,二级真烟网络案件涉案环节应在3个(含)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