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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置监督管理办法》(浙烟专内〔2023〕40号)规定,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废弃烟草专卖品,在厂内销毁的,可采用锅炉焚烧、回炉再造、粉碎毁形等方式进行销毁。
37.( )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作业指导书》(浙烟专内〔2023〕20号)规定,对正常大户开展一般监管,要求3个月至少检查(走访)1次
36.( )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作业指导书》(浙烟专内〔2023〕20号)规定,外流单位自调查报告审核审批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整改处理或责任追究程序,并将处理结果报送至上级内管部门。
35.(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7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34.( )《浙江省涉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烟专〔2023〕23号)规定,根据举报,公安机关直接抓获涉烟犯罪嫌疑人并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在省内抓获按照不高于5000元/人,在省外抓获按照不高于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33.( )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烟专〔2023〕23号),单起案件兑付的举报奖励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2.( )根据《浙江省涉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烟专〔2023〕23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二级举报:1、提供具体的违法事实;2、查获实物货值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3、现场查获涉烟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员。
31.(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综合审查法制部门对涉烟行政违法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全案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案情重大、复杂的,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30.(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29.( )法制机构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重大执法决定的前期调查,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咨询服务。提前介入的重大执法决定,可以不用送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