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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5.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24.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应当给予相同的政务处分.()
23.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22.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1.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0.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
19.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最重处分是留党察看。()
18.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7.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