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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3.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低职务.()
3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1.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30.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9.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8.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7.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5.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