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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 )报告。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 )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 ),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建设单位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