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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 )报告。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 )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