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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应当在船舶开航前检查并在开航时确认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货物适载,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及其他警示信息,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不得冒险开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无线电通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覆盖,规划本系统(行业)海上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劳工证书颁发及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制定并公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及其船舶是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颁发海事劳工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 ),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 )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