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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 )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 )小时内移送。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复核以( )次为限。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 )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 )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 )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