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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 )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 )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 )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 )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 )防洪库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 )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 )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