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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 )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 )退地还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 )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 )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 )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 )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