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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依照本法建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 )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建设临河的桥梁、码头、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 )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 )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 )退地还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 )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48号),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 )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