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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 ( )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2015年4月5日修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2015年4月5日修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2015年4月5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2015年4月3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正),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 )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